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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欧盟将设四个新机构加强金融监管


联合早报  2010-09-04

【欧洲时报网】欧盟成员国代表和欧洲议会9月2日达成初步协议,同意成立新机构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业以及金融市场的监管,避免过去两年里严重冲击欧洲经济的金融危机再度发生。

欧盟27国财长将于9月7日的会议上批准这一协议,欧洲议会则将在本月较迟时候进行正式投票。欧盟希望,新监管体系能在明年1月开始运作。

欧盟负责内部市场的委员巴尼耶说:“我们已经抵达一个至关重要的里程碑。在创立一个欧洲金融监管框架的问题上,我们达成了政治上的一致意见。”

从宏观和微观层面

加强监管金融机构

前天,欧盟成员国代表与欧洲议会同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在宏观层面,欧盟将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监测整个欧洲金融系统的风险,为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该委员会将负责制定一套统一标准,对跨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统一评估,以确认这些机构面临的风险类别。同时,委员会也将制定一套以不同颜色分类的风险级别,反映不同的风险水平,并据此对金融机构提出建议或发出警告。

为保证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信誉,在其成立最初5年内,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将兼任该委员会主席,5年后的主席人选则将另外商议。

在微观层面,欧盟将成立三个欧洲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目前,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在涉及跨国金融机构监管时,各国监管机构经常出现各扫门前雪的情况。

针对此一弊端,协议规定,在涉及跨国金融机构监管时,各国监管机构之间若发生争议,欧洲监管局将出面进行调停,且调停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最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欧洲监管局可直接对相关金融机构下达监管决定。

此外,欧洲监管局也有权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查,例如裸卖空交易,评估其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

在紧急情况下,欧洲监管局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动或金融产品,并可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和活动。

早些时候,欧盟各国虽然一致认可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但在诸如各国监管机构和泛欧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如何分配、泛欧监管机构是否会侵犯各国监管机构权限等问题上,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意见不一。其中,英国的态度最为强硬。

(编辑:岳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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