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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定一会三局架构 跨境金融监管开先河


金融时报  2010-09-04

【欧洲时报网】数月悬而未决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9月2日终于在欧盟总部布鲁塞尔“重磅”亮相。当天,欧盟各谈判代表宣布已就新的泛欧监管体系达成协议。新协议如获各成员国国会批准并在欧洲议会通过,将最早可于本月晚些时候完成立法程序,并于明年1月1日生效。相比于此前欧盟在此领域进一退三的表现,新协议可以说为欧盟加强金融监管铺平了道路,也因此得到学界和媒体的普遍好评,被称作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里程碑。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9月3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欧盟金融监管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其突出亮点有两个:一是确立了分业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控的框架,与美国比肩而立,为构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提供了参考模式;二是在推进跨境监管方面取得突破,各方在让渡部分主权与长期金融安全这一问题上达成妥协,这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次。

新协议成就欧盟金改里程碑

根据新协议,欧盟各成员国代表和欧洲议会同意从明年起成立一个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风险进行监督,并同时成立3个欧洲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金融交易和保险业进行监管。其中,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将负责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对跨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统一评估,并建立分级制度,反映金融机构的不同风险级别。协议规定,最初5年由欧洲央行行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以确保其独立性和道德权威。

计划设立的3个监管局将有权监督各国相关监管机构执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机构发布指令或提出警告,并将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方法来协调各方行动。按照规定,除在欧盟内运营的信用评级公司外,其它金融公司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仍由各国监管机构负责,3个监管局并无直接监管权,但后者有权于紧急状态下暂时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可能威胁到欧盟金融体系稳定的特定金融活动和产品,并可以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或活动。不过,是否事出“紧急”则需由各成员国而非欧盟委员会或欧洲议会决定。新协议还规定,3个监管局在涉及跨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时,如果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欧洲监管局将可以进行调停,调停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监管局还可以直接对相关金融机构下达监管决定。

欧盟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的委员巴尼耶在评价新协议时称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表明各方在创立泛欧金融监管框架的问题上达成了政治共识。“我们将拥有识别风险所需要的控制塔和雷达屏”,他说:“新框架是我们努力过程中的关键一步,我们正在从危机中学习以便更好地在未来保护我们的经济和公民。”他说。

“一会三局”框架兼顾宏观微观

欧盟规划的这种“一会三局”的监管框架与美国改革后的监管体系十分相似,呈现出一种兼顾宏观与微观的伞状结构。根据美国金改法案的规定,未来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就是由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交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各司其职,这与欧盟体系中的三个监管局角色相当;而由美国财长牵头的跨机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则相当于欧盟体系中由欧央行行长担任主席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其目的是从宏观层面第一时间发现风险积聚的苗头,并调用有效工具进行防治。

从某种意义上说,欧美监管框架趋同反映了全球金融监管正进入由松到紧的新轮回。这一方面体现在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欧美监管均呈现出政府集权的倾向,从跨机构、跨境的层面对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控,避免在危机面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另一方面体现在由过去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转变。陈凤英认为,混业监管与危机前完全开放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管理理念相契合,也是配合混业经营搭建起来的监管框架,特点是重效率轻风险;而危机发生后,随着混业经营遭到质疑,混业监管的不足之处也愈发明显。事实上由混业向分业的转变已于潜移默化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自然成为大势所趋。“当人们发现过度追求金融创新和利润的破坏力之后,分业监管是监管从严的一个体现,其目的不是不支持金融体系为经济服务,而是更强调要确保金融体系的发展不会扰乱经济。”陈凤英表示。

跨境监管突破不易坚守亦难

跨境监管是欧盟监管新协议的另外一个亮点。凭借这个亮点,近来被指落后于美国同行的欧盟监管当局终于有了扬眉吐气的机会。其光芒如此耀眼,就是因为在跨境监管领域,欧盟迈出的这一步可以说是开创了全球金融跨境监管的纪元。陈凤英认为,本次危机充分说明了在全球化背景下,资金和产品流向的全球化必然会带来风险的全球化。当一国危机轻而易举地演变成全球危机的时候,跨境监管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要安全,还是要主权,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达成妥协的话题。也正因为如此,泛欧监管体系的立法建议历经一年多的讨论,方才达成共识。此前主要分歧主要集中在各国监管机构和泛欧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分配权力以及泛欧监管机构是否会侵犯各国监管机构权限等问题。其中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希望赋予泛欧机构更多权力,而英、德等国则担心这会侵犯其财政主权。此番各方终于达成妥协,同意在赋予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权力的同时,明确提出一项条款防止该委员会滥用权力;而三家监管局的选址也由原来集中于法兰克福一地,改为伦敦、巴黎和法兰克福各认领一家。

陈凤英认为,各方能够就新协议取得共识,除在上述细节处做出妥协之外,主要还是因为欧盟各方有意愿建立这个泛欧框架。这里的有意愿也有两个层次,一是从近期欧盟坚持其原有扩大计划来看,表明各方仍然认可所谓的欧洲邦联之路,加强合作正是这条道路的方向;二是危机过后,欧盟各成员国对于长期金融安全有了更多向往,而对于让渡部分主权也有了更多心理准备。不过,这种“危机后”的特殊背景也恰恰为其未来实施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危机过后各方心有余悸阶段,欧盟各成员国有意愿让渡部分主权以换得长期金融安全。”她表示。“不过当几年以后局面变得安全了,不排除各国又开始争取自由进而扰乱跨境监管实施的可能。”到那时,这个协议中对于泛欧机构的权力限制可能会成为未来跨境监管的障碍。

(编辑:岳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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